陈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触电及中毒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受聘于某建筑劳务公司(分包方),在某建筑工地从事管道焊接作业。同日,陈某在封闭管廊内作业时,因未佩戴规定的防毒面具,吸入过量硫化氢气体导致急性中毒,同时因现场临时用电线路老化漏电,陈某遭触电昏迷。经抢救无效,陈某被确诊为重度中毒合并电击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陈某主张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要求视同工伤赔偿。经查,陈某虽非直接猝死,但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且与工作紧密相关。陈某停工留薪期经认定为一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最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陈某诉请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陈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虽未直接死亡,但结合中毒与触电的严重性及后续治疗情况,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的精神,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属于工伤。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认为五级伤残。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考虑到陈某系五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支持其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就业补助。最终判决某建筑劳务公司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6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分包单位用工责任,细化了建筑工地复杂事故中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针对中毒与触电并发且涉及视同工伤条款适用的情形,为类似农民工工伤维权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强调了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