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园区管理公司职业暴露中毒及工伤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入职某物流园区管理公司下属的某快递公司,担任分拣员。同年8月12日,陈某在园区冷库作业时,因冷库制冷剂管道泄漏,导致现场氨气浓度急剧升高。陈某吸入高浓度氨气后,出现剧烈咳嗽、呼吸困难及头晕症状,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急性氨气中毒伴化学性支气管炎。住院期间,陈某出现严重焦虑及躯体化症状,医嘱建议全休并需专人护理。经鉴定,陈某所受伤害为职业性急性化学中毒,属职业病范畴。陈某主张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并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陈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陈某发病时的具体工作环境、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经法庭调查,确认陈某发病时处于工作岗位,且发病原因与园区内发生的制冷剂泄漏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双方就是否构成工伤及停工留薪期时长存在争议,法院结合医院病历关于护理依赖程度的记载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视同工伤。鉴于陈某中毒导致身体机能受损,停工留薪期依法认定为6个月。关于护理费,依据医院病历记载的护理需求,结合当地护工市场标准,酌情支持护理费1.2万元。最终判决某物流园区管理公司支付陈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物流园区作业时因设施故障导致职业暴露中毒,即便未发生传统意义上的“事故”,也可依据职业病诊断认定为工伤。同时,细化了突发疾病或中毒后,如何依据医院病历科学认定停工留薪期及护理费的裁判规则,对保障新业态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