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10日清晨7时20分,农民工陈某在某物流园区装卸区进行叉车作业前的车辆预热与安全检查,该行为属于工作时间前的预备性工作。在启动内燃式叉车时,因发动机排气管高温部件接触陈某腿部衣物引发火灾,导致陈某双下肢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双下肢特重度烧伤,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陈某所在物流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工伤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经调查核实,确认陈某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因物流公司拒绝支付工伤待遇,陈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委裁决支持陈某部分诉求。陈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法院重点审查了陈某受伤时从事预备性工作的性质认定及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物流公司辩称陈某系私自操作非本人驾驶车辆,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工伤认定决定书。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物流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结合陈某八级伤残等级及实际支出,判决物流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8.2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强化了农民工权益保护。同时,警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工伤保险,否则需自行承担高额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具有典型的教学与警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