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化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入职某化工厂从事清洗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厂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年8月10日,赵某在工厂车间作业时,因设备故障引发局部爆炸,导致全身多处严重烧伤。赵某被紧急送医,治疗期间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家属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以赵某系劳务人员且死亡非直接爆炸所致为由不予认定。家属遂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随后,家属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视同工伤。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结合临床资料出具证明,认定赵某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具体金额需进一步核算,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与工厂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视同工伤。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爆炸原因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结合社保经办机构的行政决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与某化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工厂未缴纳社保,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具体金额尚未最终确定,法院判决工厂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法定项目,并责令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具体数额另行核算后支付,暂不支持未确定的部分。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未签劳动合同亦可通过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同时,厘清了爆炸事故中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