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受聘于某外包清洁公司,被派遣至某物流园区从事货物分拣工作。同日清晨,赵某在骑行电动车前往园区上班途中,与一辆违规变道的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赵某承担次要责任。上午10时许,赵某在园区仓库整理货物时,因仓库通风系统故障导致有毒气体泄漏,赵某吸入后出现剧烈头晕、呼吸困难,被紧急送医。经某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赵某患有急性化学性中毒及轻度肺损伤。出院后,赵某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结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其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及工作期间中毒伤害均属工伤。赵某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就是外包关系下的工伤保险待遇产生争议,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赵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外包公司与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与工伤认定的关联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中毒与工作环境的因果关系进行补充鉴定,确认中毒系工作场所安全隐患所致。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期间遭受暴力性环境伤害(中毒)及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均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外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赵某已享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中的医疗费部分,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不再重复支付,但伤残待遇应予全额支持。最终判决外包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8.2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9条、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物流园区等复杂场景下,因工作环境安全隐患导致中毒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工伤认定标准。严格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保护了弱势外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用工管理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