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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外包人员陈某受派至某物流公司华东分仓进行货物分拣工作。当日14时30分许,陈某在仓库A区搬运重型纸箱时,因地面湿滑且未铺设防滑垫,不慎摔倒致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后,现场安全员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陈某被送往市第三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住院15天。出院后经司法鉴定,陈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陈某主张其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物流公司辩称陈某系外包公司员工,与其无劳动关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陈某遂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名义上由外包公司派遣,但其在物流公司仓库内接受直接管理、指挥,工作内容属于物流公司主营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仲裁庭确认陈某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核定陈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存在争议,仲裁庭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及陈某实际工资流水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仲裁庭最终裁决:确认陈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物流公司需支付陈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人民币32,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驳回陈某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场所受伤时,若受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这为界定外包模式下工伤责任主体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强调了社保经办机构在工伤认定中的关键作用,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