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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公司仓库从事搬运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约定具体岗位。2022年6月15日,赵某在仓库作业时,因违规存放化学品引发局部爆炸,赵某被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家属主张其生前长期在无防护环境下接触有害物质,患有职业性尘肺病,且爆炸发生前赵某突发心脏病,应视同工伤。经司法鉴定,赵某系爆炸直接致死,但既往患有职业性尘肺病二级。赵某家属向劳务派遣公司索赔,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护理费等,合计105万元。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待遇。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但就是否视同工伤存在争议。家属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死亡原因及职业病关联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爆炸为直接致死原因,职业病为次要因素。劳务派遣公司辩称赵某系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应减轻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突发疾病死亡或抢救无效死亡,结合爆炸突发情境)。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赵某存在轻微违规操作,酌情减轻劳务派遣公司10%的赔偿责任。判令劳务派遣公司赔偿赵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945,000元,含护理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主体责任,特别是当工伤事故与突发疾病、职业病竞合时,如何认定视同工伤及责任分担。对于劳务人员在高危环境下的权益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强调了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工伤保险制度的兜底功能。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