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平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入职某矿业平台公司,从事矿山井下辐射环境下的设备巡检工作。同年11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随后,赵某因长期暴露于矿山辐射环境,被确诊为放射性白内障,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赵某主张其职业暴露与工伤待遇,但平台公司以双方系劳务合作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赵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赵某受平台公司管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赵某同时涉及交通事故与职业病,需分别认定。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但就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争议。赵某提起民事诉讼,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关于职业病诊断程序产生争议,结合工资流水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职业暴露与工伤认定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赵某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构成工伤,且职业病经法定程序确诊亦属工伤。平台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赵某工资流水核定基数,结合七级与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判令平台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78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19条、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用工模式下,从业人员因职业暴露患职业病及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双重工伤认定规则。强调了用人单位对高危岗位职业健康保护的法定义务,即便未签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下的工伤赔偿责任不容规避,对规范平台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