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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陈某通过劳务中介入职某物流公司外包的仓储部门,担任装卸工,工作地点位于某物流园区。陈某长期在粉尘浓度较高的散货区作业,未佩戴有效防尘口罩。2022年5月,陈某因持续咳嗽、呼吸困难就诊,经市职业病诊断小组确诊为煤工尘肺病二期,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陈某主张其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视同工伤,但公司以其为外包人员且未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陈某遂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陈某系外包人员,但某物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作业环境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鉴于陈某确诊尘肺病与工作环境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物流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关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主张,因尘肺病属慢性职业病,不予认定,但职业病本身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

判决结果

判决某物流公司向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20,0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37条;《职业病防治法》第5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模式下用工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强调了尘肺病等职业病在工伤认定中的特殊性,即便不适用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条款,职业病确诊即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有力保障了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