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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赵某作为某劳务公司外包人员,在前往某商业中心工地上班途中,途经工地围挡处。因工地夜间施工导致围挡倾斜,赵某为避让施工车辆,不慎被坠落的水泥块击中头部(物体打击),随后因吸入夜间混凝土搅拌产生的有毒气体(中毒)晕倒。赵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颅脑损伤伴吸入性中毒。经鉴定,赵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赵某主张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且因承包方未缴纳工伤保险,要求发包方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提供了完整的工资流水证明其月收入为8000元,但双方就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金额因无明确地方标准细则产生争议,最终由法院酌定。

审理过程

赵某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其上下班途中因工作相关原因受伤的事实,认定为工伤。随后赵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但就是外包人员责任主体及补助金计算标准未予完全支持。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承包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及中毒与坍塌事故的因果关系鉴定报告。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公司作为发包方,对承包方用工负有安全监管义务,且承包方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某建筑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鉴于赵某伤情严重,结合其工资流水,酌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0000元,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合计赔偿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19条、第33条、第6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关联风险(含次生灾害如中毒)受伤的工伤认定标准,厘清了违法分包中发包方的连带赔偿责任,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