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受雇于某建设公司,在由某发包方投资的物流仓库工地从事电线铺设工作。施工当日,赵某在仓库内部进行线路检修时,因未佩戴绝缘手套违规操作,不慎触碰裸露电缆发生触电事故,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按规定向安监部门提交了事故报告。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抢救,虽经救治脱离生命危险,但确诊为重度电击伤伴周围神经损伤。在住院治疗期间,赵某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主张其死亡系触电引发的突发疾病,应视同工伤。此外,赵某生前因神经损伤导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产生长期护理需求,但具体护理费金额尚未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最终标准。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赵某视同工伤。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均被维持。随后,家属提起工伤保险待遇民事诉讼。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突发疾病与触电的因果关系及护理费标准产生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并就是护理费标准组织双方协商,但因金额未确定,暂未对护理费作出精确判决,仅就是否支持护理费请求作出倾向性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建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关于护理费,因金额未确定,法院酌情支持部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其余待标准确定后另行主张。判令某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部分护理费,合计赔偿金额约为120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工地触电后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认定标准,强调了事故报告的重要性。同时,对于护理费金额未确定的情形,提供了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思路,即先确认权利,后确定具体数额,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