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在某工厂扩建项目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同日14时许,赵某在操作塔吊时因机械故障导致吊钩坠落,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次日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某建筑公司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公司辩称赵某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非工伤。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并调取医院病历及考勤记录。仲裁庭认定赵某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因单位未缴社保,仲裁裁决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非工伤,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鉴于单位未缴社保,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综合当地标准,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赵某家属各项工伤待遇共计32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六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施工中农民工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强调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参保单位,需全额承担工伤待遇,特别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大额赔偿,警示企业合规用工。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