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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时30分许,平台从业人员陈某受某物流有限公司指派,前往位于某市高新区的物流园区执行货物分拣与配送任务。在园区内部主干道进行电动三轮车倒车作业时,因视线盲区与一辆正在装卸货物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陈某被挤压倒地,经送医诊断为右侧肋骨骨折伴肝破裂,需行急诊手术切除受损肝脏部分组织,属严重器官损伤。某物流公司虽已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在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后,以陈某系平台众包人员、双方无劳动合同为由,拒绝配合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及派单数据,导致工伤认定程序一度停滞。陈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依据平台派单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医院诊断证明及陈某同事证言,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平台从业人员负有安全管理与保障义务,其提供的考勤与派单数据足以证明陈某受其管理并执行工作任务,驳回物流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陈某为工伤。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结合陈某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九级伤残)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判令某物流公司及工伤保险基金向陈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物流园区执行工作任务时受伤,即便存在用工形式争议,只要符合“三工”要素,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判决强调了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保障了新业态劳动者在工伤认定中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平台用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