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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系某建筑公司农民工,每日骑电动车往返于位于市郊的办公场所与居住地。2022年11月12日早7时30分许,赵某在下班途中行至某十字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赵某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及脾脏破裂,行脾切除术,构成重伤。事后,赵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结合其工资流水记录,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赵某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赵某因脾脏切除引发继发性肾功能不全,经鉴定为职业病相关并发症。赵某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某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赵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审理过程

法院首先审理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依据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赵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及职业病关联性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产生争议。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赵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某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0,000元,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驳回赵某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19条、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即便未签书面合同,通过工资流水等证据亦可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待遇。同时,规范了职业病并发症在工伤赔偿中的认定标准,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