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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赵某入职某矿业公司从事露天矿山爆破作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6月,赵某因长期咳嗽、呼吸困难就诊,医院病历显示其肺部存在弥漫性纤维化。经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赵某患有尘肺病壹期,属职业病。赵某申请工伤认定,某矿业公司辩称赵某系通过第三方平台接单,与其无劳动关系。赵某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经审理,法院结合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等证据,认定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原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职业病因果关系产生争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某矿业公司主张赵某为平台用工,但未能提供有效平台派单记录,仅提供了内部工作群聊截图,不足以推翻书面劳动合同效力。法院依法调取了医院病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社保缴纳记录,查明赵某入职后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矿业公司需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经核算,各项赔偿及待遇总额共计105万元。某矿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若公司不服,可依法上诉。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矿山企业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证据标准,强化了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判决结果严格依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计算,保障了职业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矿山行业用工管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