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发包方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受雇于某劳务公司,进入某工厂新建车间工地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当日10时许,张某在未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时,因脚手架踏板松动从约3米高处坠落,致右腿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医院病历记载其伤情严重,需长期休养。经查,张某所在劳务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发包方某建设公司在发包时未严格审查承包方安全生产资质。张某因长期在粉尘环境作业,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初步评估存在尘肺病风险,但本次诉讼主要聚焦于高处坠落伤害。张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4.5万元,发包方及劳务公司以张某违规操作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提起民事诉讼,后因对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异议引发关联行政诉讼争议,最终回归民事赔偿审理。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误工期进行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审理中,针对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引发的行政诉讼部分,法院结合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确认张某虽未参保但属工伤范畴。法院认定劳务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发包方因选任过失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劳务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2万元;二、某建设公司在劳务公司无力承担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施工中劳务人员无工伤保险时的赔偿路径,强调了发包方审查资质义务。同时厘清了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对保障农民工及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