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赵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被派往某化工厂从事清洗作业。当日上午9时,赵某在车间内因吸入挥发性化学品导致急性中毒,晕倒在通道中央。此时,厂内一辆叉车司机为避让障碍物,操作不当碾压赵某腹部。赵某经抢救无效,经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赵某主张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因工作原因,要求确认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劳务派遣公司以赵某系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双方遂发生争议。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审理期间,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仲裁委员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作出裁决支持赵某部分诉求。某劳务派遣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班期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虽经车辆碾压,但根本原因为工作导致的中毒晕厥,应认定为工伤。某劳务派遣公司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确认赵某为工伤,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6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即使伴随第三方侵权(如车辆碾压),仍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特别是当伤害源于工作相关的中毒等职业病或意外,而非典型的通勤交通事故时,雇主不得以“上下班途中”为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有力保障了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