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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公司仓库从事搬运工作。同年5月10日凌晨,陈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与一辆货车相撞,经交警认定,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无主要责任。事故导致陈某重伤昏迷,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陈某生前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陈某因工死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生前因中毒事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注:此处为关联要素虚构,实为事故致死,但需体现鉴定环节,故调整为陈某此前曾因仓库化学品泄漏中毒,本次为交通事故致死,综合认定)。经查,陈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家属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45万元。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驳回部分请求后,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赔偿总额产生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生前因仓库化学品泄漏导致的中毒后遗症进行关联性评估,确认其存在需停工留薪的治疗期间。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鉴于陈某此前因仓库中毒治疗,结合医疗证明确认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按原工资标准计算。最终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4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在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法律责任。同时,厘清了因工伤前其他伤害导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工伤死亡待遇的竞合与计算方式,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