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平台从业人员张某受聘于某物流公司,从事跨区域货物配送工作。同年8月12日,张某奉公司指派前往某工厂执行紧急外派运输任务。当日14时许,张某驾驶配送车辆进入工厂厂区卸货区,因路面湿滑且视线受阻,与工厂内一辆正在作业的叉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多处骨折,经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及右腿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以双方系劳务合作关系为由,拒绝认定工伤,亦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张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张某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工作等事实,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公司未参保,仲裁委支持张某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诉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某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出差外派期间受伤,即便存在分包或劳务表象,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参保需全额承担工伤待遇,特别是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大额赔偿,警示企业需规范用工并依法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