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劳务人员赵某在某市某建筑工地从事外墙保温作业。当日14时许,施工现场保温材料发生爆燃,引发局部爆炸,赵某面部、双手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赵某被送往市某医院救治。住院期间,赵某因遭受巨大精神压力,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社保经办机构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赵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主张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且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某建筑劳务公司认可工伤事实,但就是否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产生争议,认为赵某已死亡,不存在停工留薪期。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仲裁委支持了部分请求。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死亡原因与工伤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确认其突发疾病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爆炸事故,进而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情形。关于停工留薪期,鉴于赵某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至死亡期间处于治疗状态,应认定存在停工留薪期。最终判决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0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建筑工地因工伤事故引发突发疾病死亡,可视同工伤。同时,厘清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相应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保障了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处理类似复合型工伤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