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劳务人员陈某受聘于某建筑公司承包的“锦绣家园”工地从事泥瓦工作。当日17时30分,陈某在下班途中,行至工地附近路段时,因路边脚手架违规堆放倒塌,砸中陈某致其重伤。经送医诊断,陈某脾脏破裂、左肾挫裂伤,行脾切除术,构成九级伤残。次日,陈某因同一地点另一车辆违规驾驶发生碰撞,交警认定陈某负次要责任。某建筑公司以陈某受伤主要源于交通事故且非工作时间内为由,拒绝认定工伤。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
审理过程
仲裁委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认为九级伤残。审理中,焦点在于脚手架倒塌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陈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且脚手架倒塌属于工作场所延伸的安全隐患,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陈某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损害由第三人侵权造成。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未依法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陈某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鉴于陈某同时遭受物体打击导致器官损伤,结合伤残等级,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8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场所周边安全隐患引发的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工伤认定标准,强调了用人单位对施工现场周边安全的保障义务,对规范建筑工地用工管理及工伤理赔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