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赵某入职某矿业公司下属分包单位“某工程队”从事井下凿岩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分包单位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6月,赵某在作业现场因长期吸入粉尘导致尘肺病,同时因井下违规操作不慎摔倒致右腿骨折。赵某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医院病历记载其患有重度尘肺病及右胫骨骨折。2022年9月,赵某因突发心源性猝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矿业公司辩称赵某系分包单位员工且已死亡,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各项待遇。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矿业公司作为发包方,对分包单位用工负有监管责任,且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职业病及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情形。鉴于单位未缴社保,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赵某生前伤残等级及误工损失核定明确。
判决结果
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工伤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其中包含因未缴社保导致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替代赔偿。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发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用工的连带监管责任,以及未缴社保单位需自行承担工伤待遇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职业病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强化了劳动者权益保护,警示企业依法参保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