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凌晨,农民工赵某在结束夜班后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因路面湿滑与对向车辆相撞,交警认定对方全责,赵某无责。赵某受伤后送医,次日突发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初步诊断为急性中毒性脑病,后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确认赵某长期在矿山井下作业,患有重度职业性中毒性神经系统损害,其猝死与职业病存在关联。赵某生前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由某矿业公司实际用工,且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赵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待遇,仲裁委支持其请求,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结合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及职业病诊断证明,认定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公司未缴社保,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赵某猝死系职业病加重所致,属于工伤范畴。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矿业公司因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需全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赵某年龄及当地标准,判决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合计赔偿11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9条、第62条;《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若突发疾病死亡且经诊断为职业病关联,可认定为工伤。重点阐释了用工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全额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矿山企业对职业病防治及社保缴纳的合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