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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公司仓库从事装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公司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8月10日,赵某在仓库作业时,因违规操作高压设备导致触电,被紧急送医。经抢救,赵某出现严重心脏功能衰竭及肝脏损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赵某主张其长期在仓库接触化学制剂,伴有职业性肝病,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派遣公司辩称赵某系个人违规操作,且职业病与触电无直接关联,拒绝全额赔偿。赵某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工伤认定,并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社保行政部门经调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认定赵某触电致残属于工伤。赵某就职业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六级伤残等级,并认定职业病与工伤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支持职业病额外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费用。鉴于赵某存在轻微违规,酌情减轻单位部分责任,最终判决派遣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19条、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的主体责任,厘清了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因果关系界限,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