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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劳动者陈某入职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开采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当日14时,陈某在矿山作业区因上方岩石松动坠落遭受物体打击,致脾脏破裂,经抢救行脾切除术,构成九级伤残。次日,陈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一步加重伤情。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待遇。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但因单位未缴社保,裁决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陈某诉至法院,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结合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医疗诊断证明,确认陈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司法鉴定,陈某脾切除术后为九级伤残。鉴于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双方就是否包含交通事故叠加影响存在争议,法院认定工伤事故为主要致害源,依法核定各项赔偿标准。

判决结果

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0元、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200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7条、第六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待遇的全额赔偿责任。对于劳动者在工伤后遭遇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情形,司法实践重点考量工伤事故的独立赔偿责任,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警示企业必须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