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机械公司劳务派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通过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机械公司从事起重作业。同年8月10日早班期间,赵某在厂区操作起重机吊装重型钢构件时,因挂钩松动导致钢构件滑落,赵某为躲避坠落物被砸伤,同时吸入现场泄漏的挥发性化学品气体,出现中毒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及急性化学性中毒。赵某住院治疗期间,某机械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仅按劳务关系支付部分医疗费。赵某出院后,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确认其中毒与工作环境有关,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多次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通过劳务派遣入职,但在某机械公司管理下从事起重作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关于中毒情节,结合职业病诊断证明,认定为工伤组成部分。鉴于某机械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某机械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合计38,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实际用工管理关系亦可认定工伤。同时,厘清了起重伤害与次生中毒在工伤认定中的关联,保障了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