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受聘为某物流公司仓库承包人,负责华东区仓储管理。同年5月12日,陈某出差至公司位于江苏的某仓库处理紧急盘点工作。当日14时30分许,陈某在仓库卸货区因地面油污湿滑不慎摔倒,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及右腿骨折。经医院诊断,陈某伤情严重,需长期卧床治疗。陈某随后申请工伤认定,但物流公司以陈某系承包人且事故发生在非核心作业区为由拒绝赔付。陈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并提交出差期间的工资流水、医疗病历、现场监控视频及后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主张其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且涉及职业病相关并发症争议,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了陈某的承包人身份与劳动关系实质联系,以及摔倒与工伤认定的因果关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九级伤残。仲裁庭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情形的延伸理解,认定陈某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应纳入工伤保护范围。
判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确认陈某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构成工伤。物流公司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鉴定等级及陈某工资水平,核算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费用,最终判决物流公司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2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承包人身份下工伤认定的边界,强调实质劳动关系与工作原因的关联性。对于出差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即便存在地面管理瑕疵,只要符合工作相关性,仍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对完善新业态用工权益保障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