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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5日,劳动者陈某在下班途中,途经某化工厂厂区外围时,因厂区排污管道突发泄漏,高温废液喷溅致其全身严重烫伤。陈某随即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特Ⅲ度烧伤,面积达40%,伴吸入性损伤,经多次植皮手术及长期康复治疗,最终评定为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化工厂未及时上报事故,亦未依法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因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陈某先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社保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相关规定,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陈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5万元,某化工厂拒绝支付,陈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进入诉讼阶段。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确认为五级伤残。法院重点审查了工伤认定程序的合法性及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标准。某化工厂辩称陈某非在工作场所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未能提供反证推翻社保部门的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且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某化工厂未缴纳工伤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综合考虑陈某的伤残等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及停工留薪期,酌定某化工厂赔偿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82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2条、第六2条;《社会保险法》第三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用人单位周边设施安全隐患导致人身伤害,经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未参保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同时,规范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伤残待遇的计算标准,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与社保缴纳义务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