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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陈某受雇于某劳务分包公司,前往某物流仓库工地进行货架安装前的设备调试工作。此时尚未到正式考勤时间,陈某在整理电动叉车电池时,因叉车液压系统突然故障发生倾翻,导致陈某右腿被压碎。经送医抢救,陈某最终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后,陈某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的规定,认定其为工伤。然而,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以陈某系分包人员且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引发行政复议争议。

审理过程

陈某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工伤认定合法,随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审理中,法院查明某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公司。法院结合考勤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陈某受伤属于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符合工伤认定要件。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劳务分包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陈某八级伤残,结合其本人工资标准及当地社保政策,判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32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施工领域外包人员工伤认定中“预备性工作”的认定标准,强化了总承包单位对违法分包的连带责任,保障了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在工伤事故中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的教学与实务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