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办公区从事行政辅助工作。2022年6月12日,赵某在办公室使用公司提供的老旧饮水机时,因设备故障导致热水喷溅,致使赵某面部、颈部及双上肢严重烫伤。经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赵某确诊为二度至三度烧伤,遗留面部瘢痕增生。赵某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机构结合其长期接触高温设备及工作环境,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其伤情与工作场所安全隐患存在关联。经查,劳务派遣公司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仲裁委支持其请求后,劳务派遣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一审法院认定劳务派遣公司与赵某存在劳动关系,因未缴社保致赵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应由单位全额承担。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基数争议,二审法院结合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确认赵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5,000元。鉴于劳务派遣单位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赵某无需自行承担因未参保导致的损失差额。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边界,特别是未缴社保时派遣单位的全额赔偿责任。同时,通过职业病诊断证明辅助认定工伤关联性,保护了平台灵活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