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农民工赵某在某物流园区分拣中心履行工作职责时,因同事钱某违规操作叉车导致货物倒塌,赵某为躲避重物被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次日,赵某在住院期间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钱某系重大过失,但赵某死亡主要源于自身基础疾病。赵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赵某家属与某物流公司就是否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后提起劳动仲裁,随后进入诉讼程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赵某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民事诉讼。一审法院确认工伤认定效力,但就是否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存在争议。某物流公司主张赵某系疾病死亡,不应享受因工致残的医疗补助。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直接死因为疾病,但结合突发疾病场景,严格适用视同工伤规定,同时审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某物流公司向赵某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同时支付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法定待遇。责任认定上,确认某物流公司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因赵某已被视同工伤,用人单位不得以第三人侵权或自身疾病为由减免法定社保待遇。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物流园区履行职务中,因意外事故引发或伴随突发疾病死亡,严格适用“视同工伤”条款的法律边界。同时,细化了一审二审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视同工伤情形下的适用争议,为同类混合因果关系的工伤待遇计算提供了裁判指引,体现了对弱势劳动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