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电子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某电子厂平台接单员陈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无主要责任。次日,陈某因事故引发的并发症在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生前系该厂平台接单员,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长期接受工厂管理、打卡考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父母主张其死亡虽发生在交通事故中,但考虑到其职业特性,请求确认工伤。经人社局调查,陈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关于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情形,依法认定为工伤。陈某生前未缴纳工伤保险,工厂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陈某父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仲裁委裁决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某电子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工伤认定决定。随后,陈某父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子厂与陈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因工厂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酌定某电子厂支付陈某父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下,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即使存在第三方侵权,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可并行主张(除医疗费外),有力保障了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