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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系某建筑公司分包人雇佣的农民工。2022年10月12日早晨7时40分,赵某在正式工作时间开始前,前往位于某市工业园区的施工现场从事机器调试等预备性工作。在操作一台未设置防护罩的切割机时,因设备故障导致右手严重卷入,经抢救无效造成右手拇指缺失,构成九级伤残。赵某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待遇。某建筑公司辩称赵某系分包人员,且受伤发生在非核心工作时间,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视同工伤。

审理过程

仲裁阶段,双方就是劳动关系主体及工伤性质存在争议。仲裁委确认赵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成立。诉讼阶段,赵某起诉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因具体赔偿金额需依据伤残等级鉴定报告确定,且双方就是否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存在分歧,案件进入二审审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工伤认定。鉴于赵某构成九级伤残,某建筑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核算,结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2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7条、第三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即便存在分包关系,只要符合工伤认定要件,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责任。同时厘清了停工留薪期认定与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对同类机械伤害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