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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系某外包公司员工,被派遣至某物流公司仓库工作。2022年10月12日7时30分,赵某在物流公司院内驾驶叉车搬运货物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侧翻,将赵某碾压致重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抢救,经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调查,赵某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某物流公司主张赵某系外包人员,应由外包公司承担责任,且事故发生在厂区内部,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赵某家属认为,无论劳动关系归属,赵某均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物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某为工伤。外包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法院维持原决定。随后,赵某家属提起工伤保险待遇民事诉讼。一审中,双方就是赔偿主体及计算标准存在争议,经司法鉴定,确认赵某死亡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审中,双方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具体金额进行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致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外包公司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物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外包公司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38万元。该金额落在20万元至5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用工单位场所内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标准,厘清了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的责任边界。对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外包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强调了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