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赵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受聘于某物流公司,在物流园区仓库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同日14时许,赵某在配合清理高处货架时,因货架年久失修突然坍塌,赵某从约3米高处坠落。坠落过程中,赵某吸入大量仓库内陈年堆积物产生的粉尘及挥发性气体,出现头晕、呼吸困难等症状。经送医抢救,赵某被确诊为急性化学性中毒并伴有颅脑损伤。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其中毒与工作环境存在因果关系。赵某住院治疗期间,物流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亦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赵某伤情稳定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确认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对工伤认定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法院结合赵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实际出勤记录及职业病诊断证明,对赔偿明细进行了详细核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鉴于赵某系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且经认定存在职业病因素,支持其各项诉求。最终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0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物流园区劳务人员在发生坍塌事故伴随中毒情形下,职业病诊断证明对工伤认定的关键证据效力。同时,厘清了未参保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上的法律责任,对保障基层物流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