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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建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受聘于某建材公司,负责其名下仓库的货物搬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年8月12日,陈某在仓库作业时,因电路老化引发火灾。陈某在逃生过程中吸入浓烟导致突发急性心肌梗死,虽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但经鉴定其生前患有严重烧伤,构成四级伤残。某建材公司主张陈某系受雇于仓库承包方李某,与公司无劳动关系,且陈某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陈某家属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陈某与某建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某建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工伤认定。随后,陈某家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四级伤残。因赔偿金额争议,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一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火灾事故与工伤认定的关联性以及承包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支付护理费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鉴定结论及当地生活水平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某建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陈某构成四级伤残,需长期护理,支持护理费诉求。最终判决某建材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等,合计赔偿金额为78万元,符合50万元至100万元的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火灾等意外事故中,劳动者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以及承包关系下用工主体的责任承担。特别是对于烧伤致残需长期护理的工伤案件,护理费的计算与认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助于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