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平台从业人员陈某受聘于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市区一建筑工地从事外墙保温施工。同日18时30分,陈某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沿市政道路行驶至某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陈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以陈某死亡系交通事故所致,非工作原因导致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陈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虽已死亡,但主张生前期间)及工伤赔偿。审理中,陈某家属提交工资流水、平台接单记录等证据,证明陈某受公司管理并定期领取报酬。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虽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但其在事故发生前正在执行工作任务,且公司对其存在实质性用工管理。鉴于人社局未充分审查用工实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重作。二审维持原判。在随后的工伤待遇民事诉讼中,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工伤赔偿请求。
判决结果
最终,某建筑工程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陈某已死亡,主要赔偿项目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此外,公司需支付陈某生前因事故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核算,公司需向陈某家属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相关一次性补偿共计35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19条、第33条、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平台从业人员在建筑工地临时用工场景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明确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与工伤认定的关联。同时,规范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工伤案件中的支付义务,对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