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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系某保洁公司外包员工,被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办公大楼从事夜间清洁工作。2023年11月10日凌晨1时,陈某结束收尾性清洁工作,收拾工具准备下班。在穿过公司大楼地下车库时,因照明不足,被一辆违规停放的货车碾压致右腿粉碎性骨折。经医院抢救并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某科技公司主张陈某系外包人员,且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拒绝认定工伤。陈某遂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结合其从事收尾性工作及上下班途中受伤的事实,认定其为工伤。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及后续民事索赔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外包人员是否适用本单位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主体。

审理过程

本案历经行政确认、一审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陈某虽为外包人员,但在用工单位场所内从事收尾性工作途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某科技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外包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判令外包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责任主体认定错误。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某保洁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2,000元。某科技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某科技公司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用工单位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厘清了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在工伤赔偿中的连带责任,强化了用工单位对办公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