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清晨,劳务人员赵某在某矿业公司露天矿山作业区,在正式开工前进行起重机底座固定螺栓的紧固收尾工作。此时,分包方某工程队指挥的起重机突然启动,因未确认人员安全,导致赵某被挤压在起重机底座与岩壁之间。事故致赵某右腿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随后在某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病历显示其因伤停工。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就是否属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某矿业公司以赵某系分包方人员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赵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工作时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鉴于某矿业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经司法鉴定,确认赵某伤残等级为九级。针对停工留薪期,法院结合医院病历及医嘱,认定合理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判决结果
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65,00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本人工资及九级伤残标准计算,其余为医疗及误工损失。责任由某矿业公司全额承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矿山作业中,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厘清了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工伤保险责任中的承担主体,强调了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义务,对规范矿山用工及保障农民工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