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机械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张某受聘于某机械厂,从事车间设备维护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8月12日,张某在工厂车间内因检修高温管道,不慎摔倒并引发局部高温液体飞溅,导致面部及手臂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住院15天。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出院后,张某多次向厂方主张工伤待遇,但厂方以张某系个人操作失误且未缴纳社保为由拒绝赔偿。张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厂方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厂方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属工伤。鉴于单位未缴社保,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扣除部分医疗费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结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维持工伤认定,对赔偿明细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确认某机械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伤残等级,判决某机械厂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6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后果,即便劳动者存在轻微操作瑕疵,只要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单位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强调了农民工群体在工伤维权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确定赔偿金额的关键作用,警示企业必须履行社保缴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