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2日早晨8时20分,赵某作为外包人员,在未取得正式用工手续情况下,前往某科技公司位于市中心的办公场所。因当日公司服务器机房需进行紧急扩容,赵某虽非直接雇员,但受现场负责人指派,在8时30分(正式工作时间前)进入机房进行设备预热与线路检查等预备性工作。8时45分,因线路老化短路引发局部爆炸,赵某被飞溅的碎片击中右腹部,造成脾脏破裂、右肾挫裂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器官损伤,住院治疗15天,产生医疗费共计32,000元。赵某主张其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某科技公司以赵某为外包人员、双方无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赵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审理过程
仲裁庭审理中,赵某提交了考勤打卡记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同事证言及医院诊断证明。仲裁庭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重点审查了赵某是否受公司管理以及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工作职责延伸。经质证,仲裁庭认定赵某虽为外包身份,但受公司现场人员直接指挥,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活动,符合工伤认定实质要件。鉴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特征,仲裁庭支持确认劳动关系,并核定医疗费损失。
判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确认赵某与某科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支付赵某医疗费32,000元;鉴于赵某为外包人员且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接受用工单位指挥、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伤,即便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亦可通过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工伤权益。强调了考勤记录与现场管理证据在劳动关系认定中的关键作用,警示企业不得通过外包形式规避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