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清晨,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在物流园区仓库进行装卸前的设备预热准备工作时,因操作不当引发化学品泄漏,导致急性中毒并伴随严重烧伤。事故发生时处于工作时间前后,属于从事预备性工作。赵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中毒性脑病及全身多处烧伤。经劳动能力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七级。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用工单位为某物流公司,实际施工涉及分包。赵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工伤待遇,双方就是赔偿主体及金额产生争议,赵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认定并索赔,索赔金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结合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确认赵某在预备性工作期间受伤。依据劳动法第73条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认定赵某情形属于工伤。针对分包关系,法院查明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主要用工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经核算,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总损失明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确认赵某为工伤。判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5.5万元;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物流园区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的责任承担主体,厘清了分包背景下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边界,对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工伤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