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0日清晨6时40分,陈某在某物流公司仓储中心仓库内,在正式工作时间开始前,从事整理吊装工具、检查起重机钢丝绳等预备性工作。6时55分,陈某在启动桥式起重机进行试车时,因钢丝绳突然断裂,吊钩砸中其头部,致其当场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陈某系该公司正式员工,事发时处于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工作时间。公司虽已缴纳工伤保险,但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标准产生争议,曾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原工伤认定。陈某家属主张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全额赔偿,经核算,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费用,总额约为42万元。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认为工伤。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随后,陈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及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判令某物流公司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的法律适用,强化了用人单位对仓储物流作业安全的保障义务,对同类起重伤害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