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金属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陈某入职某金属加工厂从事打磨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厂方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6月,陈某因持续咳嗽、呼吸困难入院,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重度尘肺病。2022年8月,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待遇。厂方辩称陈某系劳务人员,且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但陈某并未死亡,故拒绝赔偿。陈某主张其长期接触粉尘,符合职业病工伤认定条件,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具体数值,请求依法裁决。
审理过程
仲裁委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职业病与工作岗位关联性进行鉴定,确认其尘肺病为工伤。仲裁庭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产生争议。厂方主张按劳务关系处理,但鉴于陈某在工厂接受管理、从事主营业务,仲裁庭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具体赔偿金额需依据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确定,目前处于金额未确定状态,仲裁庭责令双方就具体数额进一步举证。
判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确认陈某与某金属加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所患尘肺病属于工伤。厂方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参照陈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因伤残等级鉴定尚未完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金额暂无法精确计算,裁定厂方先行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其他赔偿金额待伤残等级确定后另行主张或补充裁决。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患职业病仍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重点辨析了职业病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界限,强调尘肺病属典型工伤情形。对于赔偿金额未确定的处理方式,为司法实践中阶段性裁决提供了参考,保障了劳动者及时获得部分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