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清晨,劳务人员赵某在结束夜班后,驾驶电动车沿某市建设大道正常行驶返回位于郊区的工地宿舍。当日7时15分许,行至建设大道与和平路交叉口时,被一辆由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后碾压。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因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赵某骨盆粉碎性骨折及右腿开放性骨折,被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住院共计45天。经司法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九级。赵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务关系,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赵某出院后,因工伤待遇赔偿事宜与公司协商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
审理过程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仲裁庭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赔偿基数产生争议。赵某提交工资流水证明其月均工资为8000元。仲裁委认定某建筑工程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并裁决公司支付赵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42万元。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依《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结合赵某九级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酌情调整部分计算标准,最终判决某建筑工程公司赔偿赵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3.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以及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的全额赔偿责任。对于规范建筑工地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提示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