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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及包工头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受雇于包工头李某,在位于某山区的矿山工地从事挖掘作业。当日14时许,赵某在施工现场指定区域作业时,因暴雨导致排水系统失效,不慎跌入未设防护的积水深坑。经救援打捞上岸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5天。事故发生后,矿山发包方某矿业公司以赵某系李某私自雇佣人员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李某亦推诿。赵某申请工伤认定,因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较大,赵某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确认某矿业公司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经劳动能力鉴定,赵某为九级伤残。治疗期间,赵某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并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赵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与某矿业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并结合职业病诊断证明中关于长期野外作业对骨骼影响的辅助说明,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某矿业公司作为发包方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与包工头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第73条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某矿业公司与李某共同赔偿赵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780,000元。其中医疗费由某矿业公司全额承担,其余赔偿项目由双方按比例分担,确保受害人权益得到实质性救济。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条、第三3条、第三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矿山工程分包中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突破了传统劳务关系认定局限。通过行政复议与工伤认定程序的衔接,强化了农民工在复杂用工结构下的权益保护,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及工伤赔偿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