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社会保险行政确认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2日清晨,农民工赵某驾驶电动车前往某科技公司办公场所上班。途经某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赵某倒地后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某科技公司以赵某系突发疾病死亡且非交通事故直接致死为由,拒绝认定工伤。赵某家属向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该机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且突发疾病视同工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赵某死亡主因为自身疾病,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具体赔偿金额尚未通过民事诉讼确定,行政认定缺乏事实基础。
审理过程
某市社会保险行政确认纠纷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调取了医院病历及交通事故认定书。重点审查了交通事故与突发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上下班途中这一时空要素。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同时其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虽然民事赔偿金额未确定,但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行政确认。判决维持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责令相关部门依法核算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与突发疾病竞合时的工伤认定规则,厘清了行政确认与民事赔偿金额确定的程序关系,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对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