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触电伤害工伤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傍晚,某物流园区快递员陈某在结束当日分拣工作后,因需清理作业区域遗留的废弃线缆,留在园区仓库内进行收尾性整理。18时30分许,陈某在搬运线缆时,不慎触碰因老化漏电的临时照明线路,发生严重触电事故。事故致陈某全身多处烧伤,并造成右侧肾脏破裂、右下肢神经损伤等严重器官损害。经送医抢救,陈某接受了肾脏切除手术。事发时陈某虽已过法定下班时间,但其仍在物流园区从事工作场所的收尾性清理工作。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六级,大部分护理依赖。陈某申请工伤认定,某物流公司以陈某非工作时间受伤为由拒绝,陈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陈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陈某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属于工伤。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法院均驳回其诉求。随后,陈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鉴于陈某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经核算,各项赔偿总额共计人民币185,000元,由某物流公司全额支付。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工作时间前后”及“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在工伤认定中的具体适用标准,特别是对于平台用工背景下,快递员在物流园区内从事延伸性工作的性质认定具有典型意义,保护了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