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建筑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清晨7时30分,劳务人员张某前往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准备开始当日作业。在穿过工地外围临时施工区域时,张某因未注意警示标识,误入高压线下方作业半径。此时,工地塔吊司机操作吊臂旋转,吊物挂钩意外触碰高压线,导致电流通过吊臂传导至地面金属支架,张某触碰支架瞬间遭受严重高压电击。张某当场昏迷,经路人报警后由120急救车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张某存在双侧上肢高压电击伤、右手掌坏死、左前臂肌肉组织广泛坏死,并伴有轻度心肌损伤。张某随即被转入省人民医院行截肢术,最终导致右手掌截除及左前臂部分功能丧失。事故发生后,某建筑公司垫付了部分急救费用,但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标准与张某家属产生重大分歧,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张某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例外情形之反面解释,结合张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认定其为工伤。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张某系劳务关系且存在重大过失。二审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七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雇主安全保障义务与劳动者注意义务的平衡,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某建筑公司作为雇主及施工现场管理者,未设置有效隔离设施及警示标志,存在主要过错;张某作为劳务人员未尽基本安全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判定某建筑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500元(其中医疗费部分经核算为28,000元,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上下班途中进入工作相关区域遭受非典型交通事故伤害(如触电)的工伤认定边界。重点阐释了雇主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义务的履行标准,以及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如何通过民事审判程序结合行政工伤认定结论,公平划分责任比例,为同类触电伤害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