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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工厂从事机械加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工厂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8月12日,陈某在车间作业时突发头晕,随即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显示陈某系因长期接触苯系物导致急性白血病引发多器官衰竭死亡,经认定为职业病。陈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陈某视同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生前因职业病导致严重器官损伤,评定为一级伤残。陈某家属与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否属于工伤、赔偿项目及金额产生争议,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裁决支持部分诉求。陈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标准存在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的职业病与工作岗位关联性进行复核,确认其病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职业病致残后的待遇计算标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且经认定为职业病,依法视同工伤。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陈某被评定为一级伤残,结合其工资标准及当地社保政策,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突发疾病死亡及职业病认定的工伤属性,厘清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赔偿中的责任主体。对于职业病导致的严重器官损伤,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足额伤残待遇,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劳动权益的司法保护,对同类劳务派遣工伤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